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来源:安成教育咨询网 时间:2023-10-09 00:13:18 责编:教育顾问 人气:

山东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二、物业经理岗位职责

  1、全面负责对所管辖的物业实施一体化综合管理,贯彻执行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及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完成与公司签订的年度管理目标和经济指标。


  2、制订管理处年度、月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业务上接受总公司和上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3、负责检查、监督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4、合理调配人员,协调各岗位的分工协作,责任到人,同时关心员工生活,确保管理处员工有良好精神面貌和积极的工作态度。


  5、负责所管辖物业的装修审批,协调违章和投诉的处理工作,落实安全、防火工作。


  6、协调本部门与供水、供电、工商等和物业管理有关部门的关系,便于开展各项工作。


  7、认真完成管理处其他工作职责内容和公司安排或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物业经理助理岗位职责

  1、协调经理完成本管理处的各项工作。


  2、认真完成所分管的各项工作。


  3、当经理不在时,代理经理进行工作。


  4、有权向经理提出建议对下属人员进行奖惩。


  5、遵照劳动部门人事有关规定,在公司编制计划,按程序办理管理处招、调员工的事务工作,对部门中的私招滥雇行为进行处理。


  6、有权处理顾客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投诉。


  7、有权处理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突发事件。


  8、有权自行安排下属工作人员的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