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21年养老金方案 江苏企业过渡性养老金文件?

来源:安成教育咨询网 时间:2023-10-08 23:50:59 责编:教育顾问 人气:

2023年江苏企退人员上调方案?

2023年江苏企退人员的上调还没消息,更没有具体方案,下面的是2022年养老金调整方案,可以供参考。

江苏2022年养老金调整方式如下

(一)定额调整

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7元。

(二)挂钩调整

1、本人缴费年限15年及15年以下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为每月增加1.4元;

2、15年以上至25年以下(含25年)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为每月增加2.2元;

3、25年以上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为每月增加3.8元。按缴费年限月增加额不足21元的,按21元增加。

4、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退休(职)人员按照本人2021年12月领取的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2%增加基本养老金。

日对于年满70、75及80周岁以上的企业高龄退休人员除了参加普遍调整,还要再适当给予倾斜,每人每月分别增发40元、60元和80元。

江苏今年退休金补发方案?

2022年7月8日,江苏省2022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公布,调整办法的框架由固定额、与缴费年限挂钩和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三部分组成。

2022年江苏养老金调整办法和标准定额调每人每月增加27元。

挂钩调整

本人缴费年限15年及15年以下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为每月增加1.4元;15年以上至25年以下(含25年)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为每月增加2.2元;25年以上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为每月增加3.8元。按缴费年限月增加额不足21元的,按21元增加。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部分按本人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的1.2%挂钩。

适当倾斜

2021年底前年满70周岁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在参加普调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0元、28元和36元。

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信息,此次养老金调整工作拟在7月底前落实到位。


江苏21年养老金方案 江苏企业过渡性养老金文件? 第1张


江苏企业过渡性养老金文件?

2007年8月10日发布的省政府令第36号《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中关于过渡性养老金是:“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本规定实施后退休的,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照参保人员1995年底前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推算出1995年前全部缴费年限的储存额,再除以120按月计发。“


2007年10月25日,江苏省劳动保障厅下发了苏劳社险[2007]24号文《〈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其中第十九条对《规定》过渡性养老金计算的推算出1995年前全部缴费年限的储存额,做了进一步解释。


“第十九条 《规定》第二十一条所称推算储存额的计算公式为:


推算储存额=1995年省和参保人员所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平均数×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指数×1995年底前缴费年限×12%+1996年以后的利息


参保人员推算储存额的缴费工资指数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1992年至1995年缴费工资指数=〔∑(Xn÷Cn)〕÷N


式中:Xn表示参保人员1992年至1995年间各年缴费工资。Cn表示1992年至1995年间各年省和参保人员所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平均数。N表示参保人员1992年至1995年间的实际缴费年限。


原行业统筹单位和1992年以后开始实行个人缴费的外省(市、区)参保人员流动到我省其他企业的,1992年至实行个人缴费前的缴费工资指数,均按1.0计算;实行个人缴费至1995年底的缴费工资指数,按实计算。


(二)1985年6月底前各年的缴费工资指数均按照1.0计算。1992年至1995年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低于1.0的,1991年底前各年缴费工资指数也按照1.0计算;大于1.0的,1985年7月1日后至1991年底各年的缴费工资指数按照1992年至1995年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


前(一)、(二)项各年缴费工资指数的总和,除以1995年底前参保人员的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的合计数,即为确定的参保人员1995年底前推算储存额的缴费工资指数。

第一,每月可以领取的基础养老金约为:8309×(1+0.69)×0.5×35×0.01=2457元。


第二,每月可以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约为:8309×0.69×0.08×12×31÷139=1228元。


第三,每月可以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约为:8309×(1+0.69)×0.5×4×0.013=365元。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苏政发〔2006〕40号)和《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新老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提出如下过渡方案,请遵照执行:
   一、从2006年7月1日起5年内退休、退职的参保人员,按照《规定》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以及按《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计发的生活费,高于按照原规定计发的数额的,

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退休、退职的,发给高出部分的10%(其中,基本养老金高出不足80元、生活费高出不足55元的部分,按实发给,不计入10%的封顶基数);

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退休、退职的,发给高出部分的30%(其中,基本养老金高出不足150元、生活费高出不足110元的部分,按实发给,不计入30%的封顶基数);

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退休、退职的,发给高出部分的50%;

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退休、退职的,发给高出部分的70%;

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退休、退职的,发给高出部分的90%;

2011年7月1日以后退休、退职的,按照《规定》的标准计发。
   在过渡期内,参保人员退休、退职时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低于按原规定计发的数额的,予以补足。
   二、《规定》第二十二条所称原规定计发的数额,按原省政府令第139号计算方法确定。其中,原办法的基础养老金按2005年全省和其所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数的20%计算。